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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42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8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開門入內,經地政人員測量稱本標的有增建(即2258暫編建號),據債務人稱387建號、2258暫編建號現無人居住,屋內有水電,且據債務人稱此標的並無停車位。故於拍定後點交。另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87-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246巷127號房屋前方之空地,房屋並無占用,287-2地號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查封期日在場債務人稱:無海沙屋、非輻射鋼筋屋、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之情事,但本標的有漏水之情形等語。另依估價報告記載:本標的社區名稱為正榮公寓大廈(依使照)。現勘時具領勘人所示,使用現況為無人居住,往屋內之左側壁磚牆內疑似水管漏水,各房間內之壁紙有反潮突起、部分有黑斑狀態。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內暫編225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