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132地號上有門牌頭份市中正路180巷35弄6號房屋一棟,1至3樓為磚造,4樓為鐵皮造。
二、債權人於112年11月3日具狀陳報:房屋二樓天花板、走道,有漏水情狀,別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現為共有人即債務人黃志銘居住使用。
三、拍定後點交。
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暫編89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其中二、三樓陽台占用鄰地1098地號4.23平方公尺,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