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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日日春家園華廈社區之坐落基地,拍賣之建物為社區中之一戶。查封期日現場大門深鎖,據鄰居稱為債務人之母林○○居住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不動產不含車位。前述第三人對建物之占有使用關係因對抵押權之行使有所影響,已依抵押權人聲請依法除去。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9,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