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現場查封時,係無人應門,嗣相對人2人到場開門,並稱521建號建物已兩年無人居住,屋內已無水電、遺有雜物及家俱。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6巷底前方,現況為雜木林。393地號土地部分為樂利三街34巷、36巷道路,部分為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19號等房屋坐落其上。393-1地號土地部分為樂利三街34巷道路,部分為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37號等房屋坐落其上。393-2地號土地為樂利三街32巷、34巷、36巷道路。393-3、4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旁之畸零空地。421-1地號土地部分為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6巷51號房屋坐落其上,部分為前開房屋南側之鐵皮車庫占用。424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32巷底後方,現況為雜木林。」。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2月22日回覆以警政系統查無相關紀錄,無法確知曾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2月1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2月1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921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393、393-1、421-1地號土地,其上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521建號、9218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32,14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7,000元。
四、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