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796建號建物為地下室之車道,另814建號為梯間。另本院於112年10月4日再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幾乎已為空屋,僅餘少許雜物。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000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