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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5.8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無影響交易之事由,房屋有增建等語。另依地政人員所指,323號土地上亦為瑞光街70巷2號房屋占用。
二、112.8.28再至現場履勘,承租人張世楷在場稱承租整棟房屋等語。
三、本件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1698建號建物所示。
四、就本件房屋之租賃情形,本院再次定於113.3.25前往現場調查,經再次與債務人確認後,債務人稱整棟房屋係出租給第三人張洪財,增建部分與主建物相通,使用鄰地部分,並未有租賃或借用關係等語。拍定後不點交。
五、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考量全部不動產使用之一體性,倘主張優先承買應就全部不動產均承買,優先承買權人及拍定人不得有異議。
依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屬第一種住宅區。
暫編169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313、325、325-1地號土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債務人稱無借貸或租賃關係,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