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21地號土地作新埔鎮文山路盛都巷之巷道使用(依鑑價報告記載,係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社區管理員表示其亦不清楚使用現況。經法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訪查後,其回函稱:訪查員警經社區警衛陪同進入屋內(屋門未上鎖),內部環境凌亂,無人居住,且查無有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另依債權人查報,拍賣之房屋附有一坡平式車位,編號B1─2,使用情形不明。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玖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陸仟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法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