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自住使用,本件拍賣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台北比佛利加州區」,屋內現況為大量雜物、垃圾堆放,致無法正常通行;地政人員指稱55-17地號為青山二街429、423、421、419、415、413號房屋坐落之基地。本件係拍賣55-1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不含其地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且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拍賣建物屋內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惟實際土地有無適用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3年4月8日桃建照字第1130022711號函稱「55-17地號領有(84)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107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