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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112年12月1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似有一段時間無人居住,遺有大量雜物及廢棄物,二樓天花板看似有壁癌造成油漆剝落之情形。地政人員表示,系封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及二樓前陽台及後方為增建。另在客廳櫃子上有受文者為相對人之信封,據聲請人代理人表示,屋主目前人住大陸。系封建物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四、經本院詢鄰人、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就此部分鄰人表示不知亦未獲警局回覆。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五、本件標的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及二樓前陽台及後方為增建(暫編3018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六、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本件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