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相對人鄭永松在場稱現為相對人鄭景文之媽媽居住使用,屋內有水有電,家具齊全。由內梯通往B1,B1樑柱有裂痕,估價師稱該裂痕並無結構受損情形,B1天花板有滴水呈鐘乳石狀。另據地政人員指稱1樓廚房為增建,B1有部分增建。又依鑑價報告記載,1樓住家用與防空避難室內梯相通,防空避難室為開放空間,橫樑有龜裂。復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查調房屋之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據該局函復,房屋現為第三人使用中。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7,000元。
四、本件749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屬變賣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依基隆市政府函,本件房屋之增建部分已於112年核定違章建築在案,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住三)。
九、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