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286建號、1852建號建物現為第三人吳○君占用,425地號係前開建物之基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吳○君在稱建物由其向李慎儀簽約租賃使用,已住了40幾年,現未簽訂租賃契約,但仍有支付租金。經檢視建物1樓有增建,房間內有油漆剝落(壁癌),1、2樓通往頂樓平台之樓梯牆面有壁癌。112年12月13日現場測量1樓增建,第三人吳○君表示民國60幾年入住時就已有增建,經檢視增建範圍有三部分,一部分做為房間使用,一部分做為廚房、洗衣服空間使用,該二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第三部分為休憩空間使用,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主建物須經由該休憩空間之出入口始能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85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月25日函覆稱:1852建號建物經調閱83年航空照片圖似有顯影,另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興工情事,就現況先予以拍照列管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8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3,38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