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履勘時債務人之母在場,本件標的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一樓設有神明廳,供奉祖先神明,據在場人稱三樓偶有漏水情形。
二、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建物有增建:於一樓前後均有增建,前為玄關,後為廚房,前後均有獨立出入口,後門開門是防火巷,均與主建物相通。二樓前後均有增建,前為陽台,後為樓梯間,均無獨立出入口,均與主建物相通。三樓整層為增建,有房間及陽台,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相通。
三、本件查封標的物第94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均為主建物之擴建,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四、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8,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