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111年司執全字第234號假扣押查封筆錄所載,法院於111年12月14日至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與債務人為叔姪,建物1樓、2樓分屬不同租約,1樓為債務人之叔叔承租,現況為空屋,內放置有球池之球數袋及雜物、傢俱,經檢視1、2樓後側有增建。
二、又依法院112年8月10日執行筆錄所載,現場承租給債務人之親戚使用,後方有增建,2、3樓為蔡○榆承租使用,房屋角落有輕微漏水,無鋼筋外露、火災受損、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1樓後方之增建為天井式設計,有走道與同棟37號相通,可透過走道直接向下看到地下室增建部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捌佰柒拾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肆萬壹仟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11147、1102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11147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327地號土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拍賣土地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其專有部分建物所有權人應提出證明文件,則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否認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又專有部分建物所有權人經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因分別投標且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惟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