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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據鄰居稱係由債務人經營民宿;於113年1月16日至現場履勘 時,據在場自稱為債務人之小姨子稱本件建物現為債務人與家人同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33地號土地其上除坐落本件建物外,其餘部分為巷道道路用地、停車場及其他社區建物, 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 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標內暫編17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0元。
四、民國113年7月4日公告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