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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4萬元之抵押權予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社區總幹事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有水有電。社區總幹事在場略稱:「債務人於幾年前因病於屋內死亡,此後再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家具佈滿揮灰塵,建物為海光一村社區,債務人於購買時,即有約定分管車位(編號36號),車位現在出租給他人使用中,租金為2300元,管理費為1坪50元」等語。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8972建號建物無增建情事。
(三)據民國113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三),社區土地鄰近山坡並依地勢整理成平坦台階,屋齡約15年,為鋼筋混泥土造。建物鑑定價格已包含停車位在內」等語。
(四)依據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之職務報告,經查訪社區前主委,得悉債務人病逝於家中。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另依8972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內容所載,並未就停車位予以單獨辦理登記,而據現場管理人員所稱「汽車位編號36」究係該社區之全體住戶就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之管理使用已有分管契約約定專用或由社區住戶定期抽籤選定停車位,尚屬不明,然依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本件拍賣標的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務必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另該停車位據在場管理人員稱,該車位現出租與他人使用中,然該車位究竟係出租予他人抑或出借他人使用,仍有不明。倘該車位確實出租予他人且締有租賃契約,拍定人應承受該租賃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定後,僅點交8972建號建物。
(八)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370,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