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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4412建號拍定後點交。另配有機械式停車位編號39號,因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3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林○茵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但債務人已久未回家,偶有連繫,現為債務人之母親及女兒居住於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