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1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750建號建物為自住,三樓有增建,無獨立出口。另經於113年2月20日會測增建部分(即暫編2128建號),該750建號建物一樓騎樓部分、二樓前陽台、三樓加蓋皮部分均屬增建,使用上並無獨立性。另建物有佔用599地號土地。599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可能有依法拆除之風險,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40,000元。
四、拍定後600地號、601地號及750地號上之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的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無自用農舍之證明文件。本標的包括農業法展條例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七、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暫編2128建號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59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就本標的所有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十、暫編2128建號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為750建號建物之附屬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602地號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拍定後抵押權人對此部分之拍定價金額不得主張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