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0年4月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債務人配偶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據期稱一樓出租第三人,其餘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二樓設有神明廳,經現場調查,以肉眼觀察及債務人配偶稱有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債務人配偶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經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鄰居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鄰居亦稱不知。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明,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後經債務人於113年6月7日具狀陳報租約影本,建物一樓出租於第三人天豐實業社,租期自107年6月30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土地部分,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為上開建物及其增建坐落之基地。本件因建物出租於第三人,且租約尚未到期,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五、本標內暫編40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5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本標暫編402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625、693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