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上開3筆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底價合計新臺幣713萬元,並應各自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分署於112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及113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一樓前門毀損卡住無法開啟,各樓層房門皆破舊,部分門窗無法開啟,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有些微裂痕與油漆剝落(另一樓及二樓有增建,詳如下述三說明),其建物格局約為一樓為1客廳、1廚房、1廁所、1日式隔間、1小儲藏室、1陽台,二樓為隔成4間、2陽台、2衛浴。目前停水停電中,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水電回復事宜。以上調查僅供參考,詳細屋內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再行應買。
三、另118建號之1樓及2樓增建部分(即本件拍賣標的,已經地政事務所編列臨時325建號,座落地號為烘內一段217地號,1樓及2樓增建部分面積約分別為24平方公尺、10.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32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增建部分,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另請注意,此部分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建,則有遭拆除風險,此部分請應買人慎重列入評估),且本件拍賣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本件拍賣拍定後,僅就118建號及325建號等2筆建物部分,依現狀點交。
五、另據勘農山莊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14日陳報表示,義務人自110年6月1日至113年3月14日間之未繳管理費金額為38,400元,以上調查僅供參考,至於詳細欠費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清楚。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大樓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並注意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本分署不代為處理。
六、上開217地號係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是前揭地號應依前揭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七、拍定後其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依規定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