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453、3180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112年7月4日、8月15日查封、履勘時,發現有增建(即3180建號),債務人母親吳○純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8月31日函復,3180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第5層);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標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3180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柒萬捌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