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7301建號、7322建號拍定後點交。7464建號、7465建號拍定後不點交。70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女兒林婉鈴在場表示7301建號、7322建號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經檢視7301建號與7322建號內部相通,已打通成一戶,可出入之大門在7322建號,7301建號無大門可進出。7465建號為地下10樓編號175號停車位,7464建號為地下9樓編號56號停車位,均為平面停車位,目前均出租他人使用,第三人林婉鈴表示地下10樓編號175號停車位之租金1年3萬(即1個月2,500元)。703地號土地位於以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527594為基準,旁邊部分為噴水池,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停車場,部分為雜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萬捌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肆萬貳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消。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