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2年10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稱為債務人之子,該屋由其與父母同住。39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本院另通知地政機關會測暫編為572建號。又本院112年11月21日現場會測增建部分時,債務人在場稱屋況無問題,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2,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暫編572建號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按1、2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