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467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發現4675建號之信箱有多封信件及各種繳費通知未領取,據社區物業秘書稱債務人未居住,亦無出租紀錄,所配賦停車位位於C棟B1,車位編號888號,建物及車位均有積欠管理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3年5月16日到場調查房屋現況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