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查暫編56建號建物係坐落於在新竹市南興段848、849、866、867-2、867-4地號土地。另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至現場測量,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女兒稱暫編56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惟新竹市南興段848、849、866、867-2、867-4地號土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暫編56建號建物物坐落上開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並應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暫編56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0元。
四、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五、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暫編56建號建物座落之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