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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112年11月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0地號土地即為本件建物基地,據在場第三人稱其係為債務人之大嫂,稱債務人未實際居住,而係由其及家人居住,該屋一樓有供奉神明祖先,4樓有明顯水漬之漏水痕跡;於113年4月10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據債務人稱係由其自行居住,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內暫編82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