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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55萬元(國泰世華銀行)、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李建文),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月2月27日履勘時,有第三人張○東在場,其稱伊與債務人為親戚,目前為債務人借住予他使用,屋內有神明廳為債務人所有。據地政人員表示並無增建,另經債權人向債務人電話詢問表示並無停車場。本件係第三人使用中,故於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案標的位於國產江山社區,屬於大型集合住宅式社區,整體建物外觀維護尚可,出入有管理員管制,室內維護條件尚可,現況作為住家使用中等語。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第三人張○東債權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之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