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敲門亦無人回應,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0-2、1211地號土地為54建號及暫編169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1216為54建號及暫編1699建號建物前方之空地,其上放有一移動式貨櫃屋。另據債權人陳報稱,54建號及暫編1699建號建物僅能由大庄街122巷西段土地進出,現由債務人兄弟所居住使用,1216地號土地係作為債務人家族停車及放置活動倉庫使用。惟1216地號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債權人陳報拍賣標的使用情形是否屬實,本院不作實體認定,相關實際情形仍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54建號及暫編1699建號建物及1216地號土地於查封前均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且第三人均未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故拍定均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2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84,5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均屬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案(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04/13)第一之一種住宅(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拍賣之暫編建號1699部份,係54建號建物之增建,與54建號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八、不動產所示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