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據法院民國113年2月27日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徐○○在場稱係承租人向債務人奶奶承租,提出租約正本(命債權人拍照送院)租期到113年2月28日,告知揭示查封公告不得再續租。第三人稱一樓的神桌神明是自己設的,自己是有證照的法師,其餘空間由自己及家人居住使用,未再分租分借他人使用。二樓後方房間天花板有壁癌。三樓斜屋頂雨大時會漏水。未聽說過輻射屋、海砂屋、非自然死亡情形。地政人員稱一、二樓後方、三樓整層為增建,一樓後方為廚房使用,二、三樓無獨立出入口。債權人稱增建持分亦為全部同主建物持分。另據債權人陳報不動產最新使用現況,現場執行時,有位徐先生應門表示僅為租客,表示當初簽約係民國108年3月向巫○○妹承租,租期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月租新臺幣12,000元;現場屋況有見壁癌及漏水痕跡。惟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拍賣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玖拾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元。
四、本件1845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