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新屋區文福路302號,坐落於533地號土地上,二樓天畫板有裂痕,三樓及屋頂突出物有油漆剝落之情形,三樓地磚破裂,屋外空地堆有機具、雜物,有一處水池飼養羊、鵝、鴨等,屋外蓋有一儲藏室,請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債務人在場陳稱儲藏室是下雨時會將上述飼養之羊等家畜、家禽關在裡面。另建物目前由債務人之父親及其友人居住使用,一樓大門外蓋有雨遮。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由文化路二段轉入文福路約500公尺抵達,為三層樓房透天厝農舍,建物內部油漆剝落,木頭天花板及地板磁磚小部分破損,農舍主建物座向右後方增建簡易鐵皮屋之工具間,庭院內推置雜物及動力機具等。
三、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捌拾玖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壹拾捌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2年12月7日函,本件拍賣標的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另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113年6月26日函,533地號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六、依桃園市楊梅地政所113年7月1日函,53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同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於應買時,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之證明文件。
七、依桃園市楊梅地政所113年7月1日日函,533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八、桃園市新屋區公所112年12月13日函,533地號土地係(94)桃新鄉建(農)使字第0291號農舍使用執照之坐落地號。桃園市楊梅地政所112年12月15日函,533地號及其上51建號建物須併同移轉,倘拍定人倘為數人,拍定人間持有農舍與農業用地之比例應相同,且拍定人資料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另533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所拍賣之60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依桃園市正本警察局楊梅分局112年12月14日楊警分刑字第1120050947號函,經員警於112年12月7日常訪門牌號碼桃園市新屋區文福路296號、297號及302號,鄰居表示僅了解目前係由一位林⊙⊙先生居住,此有卷內資料可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一、本件執行標的,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十二、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三、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四、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五、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