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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14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及家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屋內有水電、天然瓦斯,並據在場地政人員表示並無增建。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屬「幸福華城社區」,10層集合住宅之第9層單位。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債務人均稱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