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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為其自住,有借友人放置工作物品,並未簽契約;並稱標的建物有漏水、有受地震受損龜裂,木窗有白蟻蛀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所座落之土地,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僅拍賣建物,不含座落之土地。本件標的建物所座落之389地號土地,依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據債權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報:依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3082號民事簡易判決所載,兩造簽訂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業於112年7月4日終止。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就國有土地並無其他合法使用權,倘拍定人拍得標的建物,尚需與債權人另行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關係。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