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水源段280地號土地現況為大樓坐落基地,另有大樓前道路,兩側及後方空地等。債務人黃OO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停車位,亦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屋內有神桌,數個寵物籠子及小狗。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七、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無上開情事。
八、經本院函詢警局,警局查訪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九、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應買人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十、本件標的建物二層雨遮為增建(788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一、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
十二、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十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