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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電詢債務人後稱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門口未懸掛門牌。另經法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至現場查訪,依該分局回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目前因債務人在外工作,無人居住,依該函檢附之照片,屋內仍有擺放物品。43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16地號、313地號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315地號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316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313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第二種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
三、315地號、316地號、313地號土地均為該社區大樓之建築基地。本件不動產屬集合式住宅,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壹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貳仟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