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和睦段825地號土地為社區大樓坐落基地及中庭、空地等,和睦段861地號土地為社區大樓之空地,其上有變電箱。據管理員稱本件建物曾出租第三人,但已退租,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且已斷水斷電,偶而見債務人回來,本建物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另有附屬車位。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三間房間窗戶有雨遮增建,廚房陽台有雨遮增建,客廳前房陽台有雨遮增建。建物內遺有傢俱,如:床組、櫥櫃等,現況已無人居住使用,部份牆壁有輕微漏水痕跡,地板亦有部分破損,大部份牆壁及天花板因木質裝潢,肉眼看不出有無漏水。另依建物所在社區管理委員會陳報:本東陽華廈社區一樓停車位均無特定車位編號,端看財產所有人之土地權狀面積確認其有無專屬車位,已確認債務人係有一車位(目前用鐵鍊圈住,避免被誤占用),特此告知,且另須請承辦人員告知拍賣得標者,因債務人積欠該社區管理費及水電使用費,需於繳清後方可進行產權移轉。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車位部份不點交外,建物部份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已無人居住使用,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已斷水斷電,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除車位部份不點交外,建物部份點交。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標定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警局訪查附近住戶稱本件執行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據管理委員會稱:就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尚有1停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十一、本件標的建物雨遮為增建(暫編1435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二、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四、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