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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90萬元之抵押權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萬元之抵押權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60萬元之抵押權予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三抵)。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范熾旻(四抵)。
5.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鑑價人員、鎖匠至黃金大鎮社區執行。屋內有水有電,但因漏水潮濕牆壁天花板均有滲水及嚴重發霉情狀。屋內擺放大量雜物,屋內有室內梯通往夾層空間,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增建部分為夾層。另經債權人在場略稱,本件標的無停車位。
(三)據民國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位於黃金大鎮社區,屋齡約26年,生活機能普通,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劣等。」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系爭建物第3425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4062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11,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