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 民國108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建物內有未辦登記之夾層;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部分 區域(如餐廳、夾層空間等處)出租予第三人杬力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餘區域由債務 人自住使用等語。 (二)據租賃契約記載,租賃範圍為部分建物及停車位,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111年 12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押租金30,000元。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41085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地下一層13號。共有人間之分管契 約為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終止,故原則上拍定後點交,惟債務人及承租人對除租命 令異議(或抗告)中,如該命令經廢棄確定,不能除租時,則改為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41085建號建物內部有夾層,夾層部分未辦登記,面積約為23.84平方公尺。拆除風險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夾層經 拆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6月2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53719號函所附違章建築處 理情形表記載,違建地點: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四段18巷46弄16號2樓,違建類型:垂直 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項目: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依民國108年6月28日北市 都建字第1083216345號函查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