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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於108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該房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自行使用中。又於108年6月18日於現場測量時,屋內有一室內樓梯通往地下防空避難室,債務人表示跟前屋主購買時,就有該室內梯存在,只是其將室內梯往左位移一點,該通往地下空避難室之房間,現為做儲藏室使用。
二、因該室內梯通往之地下防空避難室非在債務人所有權範圍,且地下防空避難室是否為屬於該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有無約定分管等,非執行法院依外觀可資實體審究。是本件拍賣範圍「不包括」該地下防空避難室。另拍定後倘該棟全體住戶全部或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對此有異議,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或訴訟為之,不得於拍定後或日後與他人訴訟時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
三、本件拍定後,僅就56建號建物為點交,該室內梯暨通往之地下防空避難室均不在點交範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
四、編號451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又依照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7月4日來函,該增建之4511建號建物已限期強制命拆除及依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故以上均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