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621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584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109年10月15日現場執行時,會同警員開鎖入內,經檢視發現建物應有人居住使用,屋內有被繼承人之配偶之帳單堆放許多物品,屋況未見有嚴重漏水之處,亦無增建,6584建號建物為地下二樓編號67號機車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法院已於110年3月26日除去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現占有人林○銘與債務人劉○即劉○凰之繼承人間使用借貸關係,故拍定後點交。如法院除去使用借貸之執行命令經廢棄或撤銷,則本件標的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