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而建物經隔成二間店面,分別出租於第三人作為水果攤倉庫(租期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萬2千元)及販賣貢丸(租期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萬元)使用,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
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