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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坪林民權大樓收租廠辦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之2號7樓+88之3號9樓+88之3號+88之4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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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20357萬
開標結果
停拍尚有待調查事項
  • 公告坪數
    556.36
  • 每坪單價
    36.58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1/08/06 09: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不點交
  • 保 證 金
    4072萬
聯 絡 人
丘先生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556.36
主 建 坪 數
273.60
附 屬 坪 數
21.96
公 設 坪 數
98.74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土 地 坪 數
33.28
車 位 坪 數
162.06
車 位 屬 性
坡道平面
捷 運/火 車
大坪林站
房 屋 類 型
電梯大樓
結   構
RC
屋   齡
28
樓 層 別
1+7+9/10
房 屋 用 途
工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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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司執字第52446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拍賣抵押物
抵 押 權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1467、1469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稱,地下一層除3個法定停車位外,其餘原本係工廠,打通後由我們自己劃分為停車位,出租或供辦公室承租人之客人使用,並於地下三、四層亦配置停車位。就此1467、1469建號建物業經共有人起訴,並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判決應將上開建號建物返還予原告及全體所有權人,據債權人陳報稱,業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就1467、1469建號建物點交完畢,現況已無遭人占有使用,惟停車位未一併點交。另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本件拍賣標的1467、1469建號建物共有12車位,車位號碼為439、429、430、432、436、437、441、442、445、425、418及424,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其中4車位分配給其他親屬管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467、1469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1467、1469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 1493建號建物,據查封時關係人莊○超告稱,出租與恆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查無書面契約僅有口頭約定,建物內有辦公設備及雜物,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之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38,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另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38,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493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續上頁)第四頁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11月16日調查結果,據總幹事稱現況無人使用。
㈢ 1502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告稱,現分租與20間公司作微型辦公室使用:依所提契約,均由凱鵬商務國際有限公司為出租人,有出租予李○弘,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25日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6,000元;有出租與久久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0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2,000元;有出租與信誼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6,300元;有出租與恆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5,500元,嗣再陳報租賃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5,500元;有出租與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2,000元;有出租與新科勢資訊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8日止,租金為每月10,500元;有出租與巨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7月1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0,000元;有出租與王○,租賃期間自108年1月10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6,000元;有出租與陳○凱,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8日止,租金為每月6,000元;有出租與斯耐爾國際有限公司(原戀紫小舖),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6,000元;有出租與敏捷工控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21,840元;有出租與自然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6,000元;有出租與百恩國際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6,800元;有出租與皇家御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0日至109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12,000元;有出租與陳○如,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6,300元;上開租賃關係,皆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之停車位本建號配置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35,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35,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502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㈣ 1496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告稱,現作為倉庫使用,有部分於106年出租予久久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於99年、100年間出租予王○志作為倉庫使用,僅係口頭約定查無書面租賃契約,現場堆置貨品;建物之平台與建物之間原本有門,但已被打通。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27,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日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27,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故1496建號建物之配置車位及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㈤ 1509建號建物,據關係人莊○超告稱,現出租與自然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自90幾年即開始承租,101年時有訂立書面契約(經陳報到院之租賃契約書之租賃期間係自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之後換約即未訂立書面而以口頭續約;內有辦公桌椅及雜物。社區總幹事王○誌稱該建號配置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28,停車位均係依所有權持分劃分。依民權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報狀,車位號碼為428,上開車位由關係人莊○超及鄭○釵出租處理,惟配置車位編號及其占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㈥ 383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㈦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9月26日新北消指字第1081793043號函覆,自102年8月1日至108年9月22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警之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8月21日會輻字第108000997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10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08189211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5月1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13514號函覆,經查訪管理員陳○謀稱無聽聞該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㈧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其中1467、1469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如經拍定尚應通知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配賦基地部分,經參酌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尚無從查知1467、1469建號建物各自配賦坐落基地之權利範圍,倘各筆建物獨立拍賣,建請保留各筆建物基地之應有部分」之意旨,本院依比例核算1467、1469建號建物配賦之坐落基地即383地號之權利範圍各為4萬分之331、4萬分之464,請應買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20357
開 標 結 果
停拍尚有待調查事項
  • 公告坪數
    556.36
  • 每坪單價
    36.58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1/08/06 09: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不點交
  • 保 證 金
    407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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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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