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出租與宋○琪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3月25日至114年3月20日止,租金為每月14,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執行命令除去租賃權,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一樓建物有夾層,建物門口懸掛「永大廣告設計公司」、「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招牌。671-1、717、718地號土地均為1929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使用執照字號:92使字210號);671-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金門街48號建物部分騎樓,718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後方空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商業區。二、拍賣之231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1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34566號函,2311建號建物為垂直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