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06建號建物109年8月1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配偶到場稱隔成6間房間,分別為A〜F室,由債務人之配偶分別出租予他人使用;A室由第三人陳○瑄承租使用,租期自107年7月19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B室由第三人李○廷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8500元;C室租約不明;D室由第三人吳○森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止,租金每月8500元;E室由第三人李○儂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18000元;F室由第三人邱○維承租使用,租期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000元;本件係於109年6月16日辦理查封登記,故B、D、E、F室之租約皆係於查封後始訂立,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仍點交;A室租約訂於查封前,故拍定後不點交,C室因租約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