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422、1636建號建物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1年2月18日、3月2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422建號建物已斷電,無人居住使用,地下層與1420、1421建號建物地下層相通,似作為招待所、娛樂空間使用,然尋無通往1樓之樓梯,故從1423建號建物1樓翻牆至1422建號建物內勘查,發現通往1樓之樓梯已拆除;1樓分別有L型面積約3‧3平方公尺,及長約5公尺60公分,寬約3公尺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兩個陽台均改建為室內空間;3樓有長約2公尺30公分,寬約1公尺4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亦有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且陽台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63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已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遷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36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應請購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