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10年3月2日履勘時,債務人之父在場,本件執行標的新西街68巷28號及30號兩戶打通使用,客廳布置有神明廳,並置有多尊神像,現供作神壇之用,後陽台有明顯漏水痕跡。債務人之父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為凶宅,曾發生有人於屋內自殺之情事,其係於不知情之情況下購買,已向前屋主提告求償,另本件執行標的有漏水、滲水或潮濕之情形,現由其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又前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