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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0年9月3日查封時,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地政人員到場,經敲門相對人蔡0梅在場,據其稱係其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屋內有神明廳、祖先牌位,且屋內有水電。屋內四處皆有漏水、壁癌、牆壁油漆剝落。另暫編696建號建物為鐵皮搭建之鐵皮屋,主要用來堆放雜物、防止漏水之用,其與283建號建物以鐵梯相通,並無其他出入口。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之相對人蔡玉梅稱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為海沙屋、非輻射鋼筋屋、為地震受創危樓(屋內有受裂痕跡)、非受有火災損害之情事、屋內四處均有漏水,故另搭建暫編696建號建物防止漏水等語云云。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標內暫編69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七、本標暫編696號建物有一部座落中正區忠義段六小段37之45、37之75、37之7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