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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114年6月12日查封時,據第三人即房屋占有人胡○豐在場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其亦居住在內,稱二樓為海砂屋,且與頂樓皆有嚴重漏水之情形。
二、另據前案112年度司執130379號使用情形內容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第三人胡○豐在場稱因係借用債務人名義貸款購置,建物均由其占有使用,屋況為:一樓地面有大面積積水、三樓牆面有壁癌、二樓前段屋頂崩塌且鋼筋裸露,屋況甚差;又第三人胡○豐稱建物第二層應為海砂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以上內容供應買人參考,惟現在實際情形為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3630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562地號土地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2年09月13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八、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