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1,380,000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無人應門,會同管區員警、鎖匠開門入內。系爭建物屋內家具齊全且有水電。現場有在場人王○富在場陳稱,其係向第三人江○統承租系爭建物,並提出租賃契約,其上載明租期係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110年12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800元。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系爭建物係分租二人使用中,且系爭建物無分管停車位」等語。另系爭建物有夾層增建情事。
(三)據民國110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住宅區,勘估建物為十一層公寓之鋼筋混泥土房屋且有夾層增建,屋齡約25年6月」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系爭建物第2029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97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執行標地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房地應一併承買
★(七)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