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8月間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經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按鈴敲門無人應答,經債權人會警查報,警局回函仍無人在屋內。嗣終局執行110年10月間至現場測量標的物,債務人於屋內,並稱:房屋為其自住、無火災、地震受創、漏水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僅有冷氣滴水,地政人員稱:標的物並無增建、無樓中樓,債務人稱無停車位。另依4313號建物謄本顯示,主要用途為:辦公室。
二、另同時拍賣之建號即同棟5樓為管理服務中心,建號4386、4345、4304為公設使用,另依4313號建物謄本顯示主要用途為:辦公室,因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予點交;建號4313號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應予點交。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