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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民國110年11月1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及家屬居住使用。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物安樂區新崙段409、410地號土地內有部分法定空地,關於法定空地之留設、及其移轉、處分上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