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07年9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柯○發(即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標的出租第三人龔○女,租期自107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標的為海砂屋,是否為輻射屋不清楚,牆壁因地震之故有龜裂情況,頂樓會漏水,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又建物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相連且係同一門戶出入),無附車位。嗣經本院110年4月23日現場履勘,第三人柯○發在場表示非輻射屋,一樓廚房及頂樓會漏水,之前一樓廚房天花板曾掉落(經目視有裂痕、滲水痕),廁所天花板亦不斷掉落石塊,3樓、4樓(頂樓)天花板、牆壁均有多處壁癌、漏水、油漆剝落情形,且牆面有多道裂痕。又標的經出租予第三人龔○女,復經龔○女轉租予其餘二人。
二、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就建物部分點交。
■991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經調閱前案資料,依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109年6月20日鑑定報告書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經現場鑽取試樣送TAF試驗室檢測之結果,多處試樣氯離子含量高於當時之規定(建物於民國76年7月3日建築完成,依當時對高氯離子含量之規定為>0.6kg/m³,民國104年1月13日後法規已修正上限值為0.15kg/m³),故評斷屬高氯離子含量建物,即俗稱之海砂屋。